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簡字第739號
上 訴 人 葉國華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宇田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一○○年八月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壹仟捌佰柒拾
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