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潮補字第231號
原告 劉連豐
訴訟代理人 柯期文 律師
被告 曾綉鄉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57,666元(計算式:面積784.57平方公尺×公告現值1,400元×原告持分5/12=457,666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就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對於繳納裁判費,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8日
書記官蔡進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