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消債更字第3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更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消債更字第327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林菀芝謝菀芝謝雅惠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1.聲請人前曾參與銀行公會債務協商成立,經債權人陳報現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於協商成立後,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每期繳納金額?於何時(履行幾期後)毀諾?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2.提出聲請人近三個月之薪資證明資料,如薪轉戶存簿影本、薪水袋或薪資條。
3.提出聲請人未成年子女之108年及10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申請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正本)。
4.陳報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商業保險契約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5.陳報聲請人及其未成年子女是否領有社會救助補助款、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補助款或其他社會福利補助,其金額若干?請分項條列式列出並提出領有補助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震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3日
書記官陳𥴡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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