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度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2年聲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鴻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1年度執聲字第1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鴻杰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貳月。
理由
一、本案受刑人徐鴻杰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經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犯罪,雖前業經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此部分與其所犯如附表編號2、3所示之犯罪,因符合數罪併罰規定,故仍應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嗣檢察官執行時,再予扣除。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廖柏基
法官梁堯銘法官李雅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妍嬅中華民國102年1月22日附表:受刑人徐鴻杰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藥事法││││││├────────┼──────────┼───────────┼───────────┤│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3年7月、15次,│有期徒刑1年、5次,││││有期徒刑3年8月、4次,│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應執行刑有期徒刑9年。││├────────┼──────────┼───────────┼───────────┤│犯罪日期│100.06.17│100年1月上旬至│100.05.12至100.05.25││││100.06.14││├────────┼──────────┼───────────┼───────────┤│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100年度毒偵│苗栗地檢100年度偵字│苗栗地檢101年度偵字││年度案號│字第831號│第3527、3712號│第15號│├───┬────┼──────────┼───────────┼───────────┤│最後│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0年度苗簡字第741號│100年度上訴字第2393號│101年度上訴字第1350號││││││││├────┼──────────┼───────────┼───────────┤││判決日期│100.09.29│101.06.06│101.09.27│││││││├───┼────┼──────────┼───────────┼───────────┤│確定│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0年度苗簡字第741號│101年度台上字第4048號│101年度台上字第6019號││││││││├────┼──────────┼───────────┼───────────┤││判決確定│100.10.24│101.08.08│101.11.28│││日期││││├───┴────┼──────────┼───────────┼───────────┤│備註│苗栗地檢100年度執字│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苗栗地檢101年度執字第│││第3061號(易科罰金執│2424號(羈押日:100.06│3163號│││行完畢)│.17至100.08.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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