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4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498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金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3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金泉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金泉因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6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縱令所犯數罪中有一罪刑已經執行完畢,仍應就其所犯各罪宣告刑更定應執行刑,在所裁定之執行刑尚未執行完畢前,各罪之宣告刑,尚不發生執行完畢之問題;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等裁定意旨足資參照)。
三、經查,受刑人張金泉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4年10月29日,而如附表所示各罪,確均係於該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之犯罪態樣、手段及侵害法益均不相同,責任非難重複程度甚低,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及整體刑法目的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部分,雖經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以105年度執緝字第81號案件執行完畢,惟依上揭說明,本院仍應依法就受刑人判決確定前所犯之數罪定其應執行刑,僅於檢察官指揮執行應執行刑時,再就上開形式上已執行部分予以折抵,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宜家中華民國108年6月6日附表:
┌────────┬───────────┬───────────┐│編號│1│2│├────────┼───────────┼───────────┤│罪名│竊盜罪│毀損他人物品罪│├────────┼───────────┼───────────┤│宣告刑│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拘役4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日│├────────┼───────────┼───────────┤│犯罪日期│104年9月10日│104年10月21日│├──┬─────┼───────────┼───────────┤│偵│機關│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案號│104年度速偵字第1551號│105年度偵字第12374號│││││105年度偵字第18051號│││││105年度偵字第18052號││查│││105年度偵字第19472號│├──┼─────┼───────────┼───────────┤│最│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4年度朴簡字第354號│106年度易字第851號││實├─────┼───────────┼───────────┤│審│判決日期│104年9月30日│107年10月25日│├──┼─────┼───────────┼───────────┤│確│法院│同上│同上││定├─────┼───────────┼───────────┤│判│案號│同上│同上││決├─────┼───────────┼───────────┤││確定日期│104年10月29日│107年11月19日│├──┴─────┼───────────┼───────────┤│備註│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105││││年度執緝字第81號案件執││││行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