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易字第14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易字第1451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363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本件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孫啟強
法官方錦源法官楊佩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陳蓉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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