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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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收養子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聲請人即收養人Calvin.
AngelaW.聲請人即被收養人甲○○法定代理人乙○○上法定代理人之法定代理人丙○○
戊○○
上六人共同送達代收人丁○○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收養子女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認可CalvinYih-hsiangHong( 洪逸翔 ,美國籍,男,民國000年0月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AngelaWan-chiLiao( 廖婉琪 ,美國籍,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護照號碼:M00000000號)自民國九十九年二月十日起共同收養甲○○(女,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養女。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