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交易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交易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交易字第472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黃宗揚
法官陳航代法官陳筱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書記官戴金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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