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票字第3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34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3475號聲請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就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於到期日後提示未獲付款,爰提出本票二十九件,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五、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
六、發票人已提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本票附表:99年度司票字第3475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註││││(新台幣)│││││├───┼─────────┼─────────┼───────────┼────────────┼──────────┼───┤│001│96年8月30日│10,000元│96年10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02│96年8月30日│10,000元│96年11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03│96年8月30日│10,000元│96年12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04│96年8月30日│10,000元│97年1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05│96年8月30日│10,000元│97年2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06│96年8月30日│10,000元│97年3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07│96年8月30日│10,000元│97年4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08│96年8月30日│10,000元│97年5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09│96年8月30日│10,000元│97年6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10│96年8月30日│10,000元│97年7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11│96年8月30日│10,000元│97年8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12│96年8月30日│10,000元│97年9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13│96年8月30日│10,000元│97年10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14│96年8月30日│10,000元│97年11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15│96年8月30日│10,000元│97年12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16│96年8月30日│10,000元│98年1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17│96年8月30日│10,000元│98年2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18│96年8月30日│10,000元│98年3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19│96年8月30日│10,000元│98年4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20│96年8月30日│10,000元│98年5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21│96年8月30日│10,000元│98年6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22│96年8月30日│10,000元│98年7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23│96年8月30日│10,000元│98年8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24│96年8月30日│10,000元│98年9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25│96年8月30日│10,000元│98年10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26│96年8月30日│10,000元│98年11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27│96年8月30日│10,000元│98年12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28│96年8月30日│10,000元│99年1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029│96年8月30日│10,000元│99年2月20日│99年2月20日│0000000││└───┴─────────┴─────────┴───────────┴────────────┴──────────┴───┘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聲請。
二、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