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財管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指定遺產管理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財管字第78號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法定代理人乙○○上聲請人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關係為聲請者,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為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所明定。經法院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非訟事件法施行細則第13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聲請指定被繼承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遺產管理人,聲請人之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4月8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且該裁定業於99年4月12日送達聲請人,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家事記錄科查詢簡答表1紙在卷為憑,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