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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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636號原告中強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剛毅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被告維德電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古少禾 被告群鼎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光智 被告愛皮皮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建邦 被告國鼎醫療器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建邦被告 林建燁 上列原告與被告維德電腦有限公司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3,728,940元(計算式如後),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8,824元,扣除原告前繳104,048元,尚欠204,776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13日
書記官蔡明潔計算式:
一、臺北市○○區○○○路○段○○○號地下、地下之1、地下之2、地下之3:建物合計面積411.73坪×每坪新臺幣78,000元=32,114,940元
二、臺北市○○區○○○路○段○○○號地下之4:建物面積3坪×每坪新臺幣78,000元=234,000元
三、被告積欠6個月租金:新臺幣1,380,000元
四、總計:32,114,940元+234,000元+1,380,000元=33,728,9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