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78號
原告 許峻綸
訴訟代理人 丁詠純 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婉玲 、 蔡倍弘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是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又原告另案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1年度南救字第36號),如經裁定准許訴訟救助,得暫免繳納裁判費,併此敘明。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吳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