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1年度士簡字第360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士簡字第360號

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金良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偵字第709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金良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 老協珍 熬雞精14入貳盒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竊得之老協珍熬雞精14入2盒雖未扣案,然既屬被告犯罪所得之物,自不能讓被告繼續取得而獲利,爰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及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

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張明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劉彥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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