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
原告 沈琬真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閎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容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