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補字第274號

原告 沈琬真

訴訟代理人 黃冠霖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閎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蘇正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8月30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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