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提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提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提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提字第3號聲請人 鄭煌民 上列聲請人因犯竊盜案件,聲請提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二、按人民被法院以外之任何機關逮捕、拘禁時,其本人或他人得向逮捕、拘禁地之地方法院聲請提審;又受聲請法院,於繫屬後24小時內,應向逮捕、拘禁之機關發提審票,並即通知該機關之直接上級機關,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以裁定駁回之:五、經法院裁判而剝奪人身自由,提審法第1條第
1項前段、第5條第1項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鄭煌民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簡字第2968號判處拘役50日確定,嗣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4年12月29日以104年新北檢榮執鞠緝字第7451號發布通緝,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通緝紀錄表在卷可參。則聲請人實係應到案執行之受刑人,其人身自由受剝奪乃因法院之確定判決所致,是聲請人聲請提審並未敘明任何理由,顯屬無據,且揆諸前開說明,其聲請即有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所定之情形,而無從准許,予以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提審法第5條第1項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宛彤中華民國105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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