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乙○○
2號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4月29日上午10時15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謝雨真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
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3紙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
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
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許麗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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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97年度雄簡字第234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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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付款人│
││(民國)│(新台幣)│(民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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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96年10月29日│40,000元│96年11月13日│PAA0000000│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起至清償日止││陽明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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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96年10月24日│50,000元│96年11月13日│PAA0000000│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起至清償日止││陽明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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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96年10月27日│60,000元│96年11月13日│PA00000000│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起至清償日止││陽明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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