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民事裁定 90年度店簡字第20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景文科技大學(原名財團法人景
文技術學院)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額核定為新臺幣15,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21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6,000元,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建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