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異議之訴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永擎工程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2,491,6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5,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二庭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的核定,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林柑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