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2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2305號原告 廖錫智 被告 陳麗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兩造所訂立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其第8條約定:「本契約如有未盡事項,悉遵有關法令或善良習慣行之。如有爭議致涉訟時,雙方(即兩造)同意以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而本件不動產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段○○○巷○○號○○號5樓」,此有上開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稽,則依前揭法文規定,本件訴訟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0年11月3日
書記官黃瀅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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