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487號債權人 林麗真 上列債權人林麗真因與債務人 楊志成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林麗真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 林珊 如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
三、請提出欲請求之對象、金額、利息為何?利息起算日自何年何月何日?
四、請提出係爭支票之正面及反面影本,及退票理由單到院。(內容請務必清晰完整)。
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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