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中補字第3031號
原告 林昭廷
原告與被告 劉琦偉 等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53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玟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