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孫文慶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566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2月21日上午10時2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捌萬伍仟壹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七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零
四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
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基準放款利率變動表、貸款契
約、AMC客戶資料查詢、AMC結清本息查詢、債權讓與證明
書、債權讓與公告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
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
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瑩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