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6年度湖小字第2447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丁○○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柒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七
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違約
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爭執事項
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96,000元,約定借款期
限36個月,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36期攤還本金,若有逾期,即
自應支付日之次日開始迄至實際付款日止,按年息18.25%乘以貸
款餘額給付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被告不按月攤還本金,原告得
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今查被告屆
期不為清償,迭經原告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被告尚欠原告貸款餘額43,702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
法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為此,爰提起本件訴訟,訴請被
告給付43,702元及自民國96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18.25%計算之違約金等情;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
據其之前提出之異議狀則陳稱債務尚有糾葛云云。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敍明。
二、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契約書以及攤還收息紀錄查詢單
等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據其之前提出
之異議狀僅陳稱債務尚有糾葛云云,然未就其內容作何說明
及舉證,其所述自難憑採,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43,702元及
自96年7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8.2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並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共為1,000元(第一
審裁判費1,000元),應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張國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
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
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林可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