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寶盛停車場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林敬信 律師
相 對 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調字第940號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
97年2月21日上午9時5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調
解室一調解爭議:
法 官 莊珮君
書記官 吳書逸
朗讀案由:
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甲○○到
聲請人代理人 林敬信律師到
相對人代理人 乙○○到
調解委員 曾秀雄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兩造
各陳述爭點。
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互為讓步。
調解委員
試勸讓步,兩造均同意讓步。調解委員:曾秀雄
報知法官。
法官
諭知本件調解成立。
聲請人
調解成立請求退費。
調解成立條款如下:
一、有○○○區○○段○○段○○○○○號土地,雙方同意按實際使
用面積2829平方公尺計算土地租金(每月租金為新台幣壹拾
柒萬貳仟捌佰玖拾捌元),相對人同意於97年3月30日前退
還已繳土地租金差額新台幣參拾萬零參佰貳拾陸元整。
二○○○區○○○段○○○○○號土地,聲請人應依契約提供二個免
費大客車停車位(約200),並保證不影響相對人大客車之
停放。相對人同意於97年3月30日移除固岩石,並由聲請人
架設鐵鍊及負擔所需費用,日後如有影響大客車之停放,相
對人將再恢復原狀放置固岩石。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均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
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21 日
書 記 官 吳書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