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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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10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108號聲請人 謝諒 獲上列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者,均屬之,此有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44號裁定、106年度台抗字第447號裁定意旨可參。再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受理前項聲請,如認符合聲請人要件,並在聲請期間內提出,且就所主張或維護法律上之利益已敘明者,除法令另有排除規定外,應予許可;其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惟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聲請人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訴字第3875號、105年度訴更一字第3號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惟未具體敘明有何必須取得法庭錄音光碟始足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核與首開法條規定不符。況依本院辦案進行簿記載,本院就上開事件並未行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自無法庭錄音光碟可供交付。是以,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林春鈴
法官林瑋桓法官王沛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顏莉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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