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8年度南簡補字第4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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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南簡補字第49號
原   告 紹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采蘋
被   告 冠晶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子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委任費用事件,原告起訴後迄未繳納裁判
費。茲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應繳
裁判費32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
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盈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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