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4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471號原告 周素珍 訴訟代理人 鄧翊鴻 律師被告 李美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45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5,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宗霖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2月27日
書記官許婉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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