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48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48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彥修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10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彥修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黃彥修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乙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四庭
法官劉麗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呂欣穎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拘役70日│拘役7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1年7月22日│101年9月6日│102年1月3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年度案號│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1年│院檢察署102年│││度偵字第23072│度偵字第23072│度速偵字第424│││號│號│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最││院│院│院││後├───────┼───────┼───────┼───────┤│事│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實││83號│83號│第479號││審├───────┼───────┼───────┼───────┤││判決日期│102年2月5日│102年2月5日│102年3月7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確││院│院│院││定├───────┼───────┼───────┼───────┤│判│案號│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簡字第│102年度中簡字││決││83號│83號│第479號││├───────┼───────┼───────┼───────┤││判決確定日期│102年3月11日│102年3月11日│102年4月1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是│是│是││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院檢察署102年│院檢察署102年│││度執字第3210號│度執字第3210號│度執字第38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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