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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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27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簡字第2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441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竊盜,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所犯法條,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記載相同,引用之(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前已有竊盜犯行,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五日經本院判處拘役二十日,尚未執行之際,又再犯本罪,且犯後猶飾詞狡辯,足認毫無悔意,殊為不該,惟因被告所竊之物,依被害人所稱,僅約新臺幣四百五十元,價值不高,且已發還,被害人所受損害不大等一切情狀,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5年1月2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張富喆中華民國95年2月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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