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破字第170號聲請人甲○○上當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向債權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公司等12家銀行申辦信用卡,並向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5家銀行申辦信用貸款,另有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家銀行對聲請人有催收債權,直至民國95年10月5日為止,聲請人共積欠本金、利息及遲延利息合計新臺幣(下同)2,397,033元。而聲請人謄餘財產為現金80,000元,93年度出廠之機車一部,及土地、房屋各1筆,因聲請人現尚有房屋貸款,每月需償還8,000元,另有2名子女均待其扶養,所有家庭之開銷均賴聲請人之薪水支付之,在入不敷出之情形下,債務負擔已陷入惡性循環之中。雖聲請人前曾參與債務協商機制,惟每月需還款21,221元,顯已超過聲請人所能負擔之範圍,而無力清償全部債務,故於95年4月起即未正常繳息,在負債已大於資產之情形下,爰依法聲請宣告破產等語。
二、按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為破產法第57條所明定。是以就破產之聲請,倘債務人確係毫無財產可構成破產財團,或債務人之財產不敷清償破產財團之費用及財團之債務,無從依破產程序清理其債務時,得以無宣告破產之實益,裁定駁回聲請。
三、經查,聲請人積欠銀行至少2,307,148元之債務(如附表所示),有負債清單及如附表所示金融機構函、陳報狀等在卷可稽,是聲請人所述負債金額龐大乙節,應屬可採。而聲請人現有之資料,依聲請人所述,除自身保有之現金8萬元外,尚有機車一部,及土地、房屋各1筆,此經聲請人提出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份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函調聲請人之財產資料核對無訛,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
1份在卷可資參照。
四、然聲請人雖現仍有現金8萬元及土地及房屋各1筆之資產,惟其所有之土地及房屋,其上業經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1,680,000元,而經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回函之結果,聲請人尚積欠有擔保之債權達1,313,79
0元,有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函1份在卷可證;又聲請人所有之房屋及土地,其價值約僅1,306,253元,有上述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佐,是聲請人所有之土地及房屋,用以清償有擔保之債權,猶略嫌不足。再者,依聲請人自承,其月收入扣除房貸利息及必要費用之支出後,已呈入不敷出之情形,則以其現有之現金資產8萬元,再扣除依目前破產實務,破產管理人之最低報酬通常為4萬元後,予以計算之結果,其資產得用以實際清償債務之餘額與現有之債務相較,應僅得清償5%左右,甚至更低;而其債務發生之原因,又係聲請人在未予計算利息負擔及償債能力之情形下,大量向金融機關陸續辦理信用卡、支借信用貸款及現金卡所致,致循環利息沈重顯然超出聲請人得以負擔之數額,由債權得受償之比例為斟酌,若准予破產而使得以免除其餘近95%以上之債務,實難認有符合債權債務間相對之衡平。再者,破產制度既在於調和債務人重生機能及債權人權益保障,若有其他替代機制,更能為適當之處理時,即無藉由宣告破產之必要。聲請人既自承已參加債務協商機制成功,在政府機關已訂有督促金融機關就此類債務踐行協商機制,並已另積極訂立相關債務清償之法規以資因應之情形下,則若能藉由其他較為合理之機制為清償事宜之處理,而非以強制免除債務之方式為破產,應係較符合衡平之方案。本院除認以聲請人現行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尚難認有達到准予宣告破產之實益外,在現行破產效力係強制免責之情形下,聲請人所提出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亦未能使本院認已符合破產機制之本旨,故在聲請人未能提出其他較為合理且有清償實益之破產財團前,本院尚難准予破產之宣告,是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而應予以駁回。
五、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民事鳳山分庭法官李怡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豐富附表:
┌──┬──────┬────┬────┬──────┐│編號│債權人│債權金額│有無別除│對本件破產聲││││新台幣│權│請之意見│├──┼──────┼────┼────┼──────┤│1│聯邦商業銀行│││(無回函)│││股份有限公司││││││九如分行││││├──┼──────┼────┼────┼──────┤│2│中華商業銀行│261,785│無│不同意破產聲│││股份有限公司│元││請│├──┼──────┼────┼────┼──────┤│3│大眾商業銀行│77,092元│無│請求駁回聲請│││股份有限公司│││人之聲請│├──┼──────┼────┼────┼──────┤│4│中國信託商業│0000000│有│不同意破產聲│││銀行股份有限│元││請│││公司││││├──┼──────┼────┼────┼──────┤│5│上海商業儲蓄│107,577│無│未表示│││銀股份有限公│元│││││司││││├──┼──────┼────┼────┼──────┤│6│國泰世華商業│101,950│無│未表示│││銀行股份有限│元│││││公司││││├──┼──────┼────┼────┼──────┤│7│兆豐國際商業│13,1308│無│不同意破產聲│││銀行股份有限│元││請│││公司││││├──┼──────┼────┼────┼──────┤│8│臺灣新光商業│64,973元│無│請求駁回聲請│││銀行股份有限│││人之聲請│││公司││││├──┼──────┼────┼────┼──────┤│9│聯邦商業銀行│188,552│無│請求駁回聲請│││股份有限公司│元││人之聲請│├──┼──────┼────┼────┼──────┤│10│遠東商業銀行│││(無回函)│││股份有限公司││││├──┼──────┼────┼────┼──────┤│11│復華商業銀行│53,089元│無│不同意破產聲│││股份有限公司│││請│├──┼──────┼────┼────┼──────┤│12│玉山商業銀行│28,564元│無│不同意破產聲│││股份有限公司│││請│││七賢分行││││├──┼──────┼────┼────┼──────┤│13│萬泰商業銀行│││(無回函)│││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行││││├──┼──────┼────┼────┼──────┤│14│萬泰商業銀行│││(無回函)│││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15│板信商業銀行│70,223元│無│請求駁回聲請│││股份有限公司│││人之聲請│││陽明分行││││└──┴──────┴────┴────┴──────┘註:其中153,800元債權已讓與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中華商業銀行僅餘107,958元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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