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度訴字第240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2年訴字第24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240號原告 李澤濤 訴訟代理人 黃春生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中區國稅局代表人 阮清華 訴訟代理人 曾瑞玲 上列當事人間綜合所得稅事件,中華民國102年12月18日本院102年度訴字第240號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事實及理由欄五最後部分,應更正並添加:「被告代表人原為 鄭義和嗣變 更為阮清華,茲由其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本院卷第49頁),依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附此敘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王德麟
法官蔡紹良法官詹日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3日
書記官詹靜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