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智偉具保人吳定榮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字第33365號、101年度偵字第5566、12213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主文吳定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
1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具保人吳定榮因被告林智偉妨害風化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1年2月14日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然被告嗣經本院依其住所合法傳喚,並命具保人督同被告到庭應訊,被告、具保人均未到庭,有本院報到單、具保人傳票及被告傳票之送達證書等資料附卷可稽,而被告現非但並未在監執行或受羈押,甚至更因另案已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足參,洵見被告確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曾雨明
法官呂綺珍法官洪瑋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102年10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