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06年度六簡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15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吉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金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舜田金屬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修理費
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5,79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
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