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478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47884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萬順 債務人 蘇旗 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陸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叁拾玖萬伍仟伍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零九計算之利息,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