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6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6年度司促字第680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許素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壹佰伍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相對人許素蘭於民國86年5月21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Cas
h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3年
5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3年11月14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16,017元及違約金2,8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ReadyCash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之計算係以遲延繳款時,每月帳單未繳清金額在①
999元(含)以下者,無需繳交違約金、②1,000元至1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100元、③10,001元至4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200元、④40,001元至7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400元、⑤70,001元至100,000元之間者,需繳交違約金700元、⑥100,001元(含)以上者,需繳交違約金1,000元。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680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許素蘭│自民國93年11│至民國104年│年息百分之18│││175,338元││月15日起│8月31日止│││││├──────┼──────┼───────┤││││自民國104年│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5│││││9月1日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