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1年度重小字第533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小字第533號

原告 何雅惠

被告綠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飛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新臺幣9,954元,查被告之主營業所所所地在高雄市○○區○○路00號,此有其公司設立登記表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表明抗告理由,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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