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樓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鳳簡字第49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4月25日上午11時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民事第
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吳文婷
書記官 黃麗緞
通 譯 吳政勳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7,266元,及其中新臺幣
145,018元自民國95年1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20%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予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交易明
細表及貸款融資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場爭執,原告聲請一造辯論判決,本院認原告主張
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
時表明上訴理由;如已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具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書記官黃麗緞
法官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中華民國95年4月25日
書記官黃麗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