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誣告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437號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建甫
林明忠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軍偵字第18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被告陳建甫、林明忠因誣告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依前揭規定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永村
法官黃志皓法官徐右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