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審附民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附民字第779號原告 黃蕙琪 被告 張皓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1年度審訴字第3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詳如附件民事起訴狀。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張皓瀚被訴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業因重複起訴而經本院判決公訴不受理,揆諸前揭規定,原告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審判長法官程克琳
法官倪霈棻法官歐陽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程于恬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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