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9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987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進豐 送達代收人 何福田 上訴人與佛光山寺因109年度訴字第987號返還土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1,901,7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6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建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4月11日
書記官謝群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