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92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長鴻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學從 代理人 廖偉勝 上列聲請人與 邱婉婷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本案請求本金新台幣44,484元之債權釋明文件(例如:對帳單、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3月11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