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0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0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石健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叁萬零叁佰壹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拾玖萬陸仟零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七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玖萬叁仟陸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伍拾柒萬玖仟貳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三七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捌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壹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三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2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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