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審智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1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練台生被告 蔡慶立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蔡朝安 律師
郭心瑛 律師 林尚儒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調偵字第216號、101年度偵字第631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詳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 張舒程 告訴被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及蔡慶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公訴人認被告蔡慶立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嫌,被告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則應依同法第
101條規定處以同法第91條第1項之罰金,而上開各罪名依著作權法第100條前段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已據告訴人張舒程於民國101年11月21日具狀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乙紙在卷可稽(見本院101年度審智易字第15號卷第59頁),依照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23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翰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麗津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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