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訴字第424號和解筆錄

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訴字第424號和解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和解筆錄
原告光寶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 宋恭源 (董事長)訴訟代理人 林宜信 會計師訴訟代理人 林瑞彬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局長)訴訟代理人 呂淑惠 訴訟代理人 林佳娟 訴訟代理人 張雪梅 上開當事人間100年度訴字第00424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如下:
受命法官李維心書記官何閣梅通譯陳慧文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訴訟代理人林宜信會計師被告訴訟代理人林佳娟和解成立內容:
一、本件原告94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原列報各項耗竭及攤提項下申報合併松喬公司所產生商譽攤銷費用部分,經被告否准認列乙案,原告補陳相關帳證資料後,據被告重核結果,同意追認原告94年度各項耗竭及攤提新台幣(下同)28,680,777元,變更核定各項耗竭及攤提為341,780,936元;被告並依上開金額重新計算稅額、發單予原告繳納,原告亦同意於收到繳款通知書後依限期繳納。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上筆錄經交閱朗讀無訛始簽名如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林宜信會計師被告訴訟代理人:林佳娟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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