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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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32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32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 蔡馨慧 即 蔡秀絨 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 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查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蔡馨慧即蔡秀絨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蔡馨慧即蔡秀絨業已遷出國外,並於民國88年12月20日申登,有除戶戶籍謄本附卷可憑,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前揭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4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