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簡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簡字第94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8年度簡字第948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另案於臺灣臺中監獄執行中)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18058號),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不經通常審判程序(原98年度易字第2992號),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被告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98年5月6日上午10時許,騎乘機車至臺中縣豐原市○○路坪頂巷13之2號,見屋內無人,大門未鎖,竟侵入該住宅1樓房間(無故侵入住宅部分,未據告訴),竊取被害人乙○○所有現金新臺幣9,700元;得手後,將之花用完畢。後被告因另案遭警逮捕,乃主動向警自首上情而查獲。
二、證據名稱:
(一)被告甲○○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被害人乙○○於警詢中之陳述。
(三)刑案現場相片2張。
(四)臺中縣警察局豐原分局偵查 佐賴本原 之職務報告書。
(四)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
三、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62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瓊珠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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