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208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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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8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838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務人 林助信 律師即 吳旻峰 之遺產管理人
一、㈠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旻峰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柒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㈡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於管理被繼承人吳旻峰之遺產範圍內負擔。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7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二、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司促 字第 20838 號裁定(111.07.25)【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1 年度 中小 字第 474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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