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上字第15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上字第1507號上訴人 張志榮 訴訟代理人 游孟輝 律師
宋銘樹 律師 朱敬文 律師被上訴人新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欣欣 訴訟代理人 賴呈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10月16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15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陳邦豪
法官胡芷瑜法官古振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9月16日
書記官廖逸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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