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6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668號上訴人 張志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逾期未繳,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4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上訴理由除外),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3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命其補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嘉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書記官林瀚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