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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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5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五八三號
原告中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潘隆政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壹萬捌仟玖佰柒拾壹元,折合銀
元柒拾萬零陸仟叁佰貳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柒仟零陸拾肆元,折合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玖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壹仟壹佰肆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翁金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許悉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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